(2016)吉038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于凤珍等人与于文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凤珍,于文贵,于美英,于文荣,于爱军,于春玉,于永亮,于凤英,于文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于凤珍(原审原告),女,194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建委*组。被继承人之女再审申请人于文贵(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迎新委*组。被继承人之子再审申请人于美英(原审原告),女,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北风委*组。被继承人孙女再审申请人于文荣(原审原告),女,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通辽科尔沁区铁南九委。被继承人之子再审申请人于爱军(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双辽市辽东街丰巨村*组。被继承人之孙再审申请人于春玉(原审原告),女,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华委*组。被继承人孙女再审申请人于永亮(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东街丰巨村*组。被继承人之孙再审申请人于凤英(原审原告),女,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南康委*组。被继承人之女被申请人于文华(原审被告),男,195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城镇村*组。被继承人之子再审申请人于凤珍等人因与被申请人于文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于凤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