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1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祥贵申请执行易祖礼承手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贵,易祖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3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祥贵被执行人:易祖礼本院在执行张祥贵与易祖礼承手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322568.00元、案件受理费3069.00元,权利人至2016年10月尚未受偿322568.00元、案件受理费3069.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吕守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