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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贾某某,某有限公司,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分行,贾某某,陈某,某公司,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710号申请执行人某分行。被执行人贾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男。被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贾某某,某有限公司,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