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杨连峰申请执行望奎县灵山满族乡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连峰,望奎县灵山满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1执119号被执行人杨连峰,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望奎县灵山乡灵鸿木业厂业主,住望奎县。被执行人望奎县灵山满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古云飞,职务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连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奎县灵山满族乡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杨连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望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王卫中审判员  潘瑞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