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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申请执行梁绍真、王远彬、符民健、李文桂、李其芬、刘世方、刘莉、余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1240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梁绍真,王远彬,符民健,李文桂,李其芬,刘世方,刘莉,余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49号。法定代表人:钟建明,行长。被执行人:梁绍真,女,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王远彬,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符民健,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文桂,女,1953年8月20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其芬,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刘世方,男,1953年4月2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刘莉,女,1981年8月5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余文杰,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1028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绍真、王远彬偿还借款145291.29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042元。其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世方、符民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梁绍真、王远彬借款本金145291.29元及利息57741.57元,合计203032.86元由被执行人刘世方和被执行人符民健代偿;由二被执行人各自代偿一半;清偿借款后被执行人刘世方、符民健有权向被执行人王远彬、梁绍真追偿。(二)、被执行人刘世方、符民健应在2016年11月5日前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昌县支行完成转贷手续。若没有完成转贷手续,被执行人符民健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在他承担范围内付清一半,剩余的一半在半年内付清;被执行人刘世方在2016年11月5日前支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剩下的款项一年内平均分成12期付清。(三)、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合计3042元,由申请人自愿承担(含垫交诉讼费2042元)。四、被执行人刘世方或符民健一方履行了上述和解协议,免除其所代表的一方连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另一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徐 萍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