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11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富诉被告辽宁德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富,辽宁德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2618号原告杨庆富,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被告辽宁德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富诉被告辽宁德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