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成清申请执行郭雄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清,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清,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郭雄,男,汉族,1964年1月1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清与被执行人郭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