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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成清申请执行郭雄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清,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清,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郭雄,男,汉族,1964年1月1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清与被执行人郭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