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李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901号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太湖中路29号8楼。法定代表人万君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负责人。被告秦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莉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