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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79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享有撤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迎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