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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永群与杜军,喻良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群,杜军,喻良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420号原告:李永群,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杜军,男,1970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5。被告:喻良芳,女,1978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李永群诉被告杜军、喻良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永群经本院告知,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