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练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练泽云,苏莉莉,白荣贺,郑彩丽,周忠清,郑小丽,苏忠周,孙文文,郑春生,练祖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795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9031-7,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68-474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寿,董事长。被执行人:练泽云,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苏莉莉,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白荣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彩丽,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周忠清,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小丽,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苏忠周,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孙文文,女,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春生,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练祖起,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2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忠周、孙文文、白荣贺、郑彩丽、练泽云、苏莉莉、周忠清、郑小丽、郑春生、练祖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练泽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苏莉莉、周忠清、郑小丽、郑春生、练祖起、苏忠周、孙文文、白荣贺、郑彩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执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为浙C×××××东南牌汽车(车辆识别号LDNP38SH130053739,发动机号SAL7091)系被执行人周忠清所有、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汽车(车辆识别号LFV3A28E473014202,发动机号042246)系被执行人郑春生、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汽车(车辆识别号LFV3B28R2B3011291,发动机号058934)系被执行人练泽云所有、车牌号为CP95**哈弗牌汽车(车辆识别码LGWEF4A51FF427237,发动机号1505827155)系被执行人白荣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周忠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东南牌汽车、被执行人郑春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汽车、被执行人练泽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汽车、被执行人白荣贺所有的车牌号为CP95**哈弗牌汽车。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周忠清、郑春生、练泽云、白荣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被执行人周忠清、郑春生、练泽云、白荣贺在上述财产被扣押后五日内未履行义务的,则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扣押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六年十���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