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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晖、卢喜平等与武汉市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晖,卢喜平,武汉市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705号原告:蔡晖,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卢喜平,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如,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盘龙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林积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晖、卢喜平诉被告武汉市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守俊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