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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0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中府实业有限公司、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省中府实业有限公司,XX,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0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天府大道北段966号金融城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6号。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沈平,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四川省中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1260000元,罚息41326.49元,公证费20000元。另,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87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云南省宁蒗县的30余万亩林权,本院没有处置权;本院还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多套房屋和多辆汽车,本院没有处置权。另,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1260000元,罚息41326.49元,公证费20000元。另,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8721元。二、终结本院对(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