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夏丕芬与五峰天地人物流有限公司、向红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丕芬,五峰天地人物流有限公司,向红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815号原告:夏丕芬,女,土家族,1951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宜昌市。委托代理人:刘延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五峰天地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0581360078,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桥河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何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红喜,男,土家族,1981年9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五峰县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15846A,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法定代表人:闫伟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夏丕芬诉被告五峰天地人物流有限公司、向红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其尚在住院治疗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丕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丕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许建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