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磊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718号原告: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肖楠、李秀琴,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佳季精品酒店)9楼。法定代表人:侯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姜磊、薛建荣,公司职员。原告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尤冰宁审判员 师 光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科研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