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842号原告:吴某1,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森,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2,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漳浦县。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1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吴某1负担。审判员 刘建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