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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842号原告:吴某1,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森,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2,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漳浦县。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1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吴某1负担。审判员  刘建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