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孙明松与江苏华暧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松,江苏华暧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松,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江苏华暧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盐渎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董平,该公司董事长。孙明松与江苏华暧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孙明松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华暧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松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