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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丁燊与厦门友友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丁燊,厦门友友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535号原告:苏丁燊,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添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友友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1号2709单元。法定代表人:马跃。原告苏丁燊与被告厦门友友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苏丁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丁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丁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丁燊负担。审 判 长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肖安定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丽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