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0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劳琦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琦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0114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江北区江北大道****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1761227—4。负责人:陈卓,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该分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劳琦琦,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职业不明,住余姚市。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劳琦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