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国与郑林、郑德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郑林,郑德志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406号原告:郑国,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伟,男,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强,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林,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郑德志,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玉娟,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郑林、郑德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郑国与被告郑林、郑德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郑国负担。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龙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