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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执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与郑万林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郑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361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法定代表人王科,该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郑万林,生于1967年11月18日,住重庆市忠县。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对郑万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NO:1722369号]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16)渝0120行审400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准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现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一支队一大队未受偿债权有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共计200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与本院联系再次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36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