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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玲、朱天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玲,朱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145号申请执行人林玲,女,1951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朱天富,男,1947年4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林玲与被执行人朱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5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玲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天富支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天富与他人(陈秀英)共同所有的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现因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朱天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玲以被执行人朱天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玲以被执行人朱天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