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9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擎天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擎天机电有限公司,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804号原告重庆擎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曾敬,经理。被告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口上黄段18-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先,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擎天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擎天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擎天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擎天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重庆擎天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