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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济南风火轮特种设备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东,济南风火轮特种设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106号申请人刘卫东。被申请人济南风火轮特种设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北外环盖家沟风火轮物流大院法定代表人:李维炎职务:经理申请人刘卫东与被申请人济南风火轮特种设备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风火轮特种设备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联卿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恩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