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惠民初字第8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骆培峰与洪启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培峰,洪启跃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惠民初字第8721号原告骆培峰,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启跃,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骆培峰与被告洪启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培峰撤诉。本案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骆培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