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健与陈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陈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257号原告陈健,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欣,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与被告陈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健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7130元,由原告陈健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嘉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