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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健与陈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陈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257号原告陈健,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欣,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与被告陈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健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7130元,由原告陈健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嘉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