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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孙明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明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4281号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黄河桥头公路运输管理处一楼北大厅。法定代表人:禹荆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王玉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明兰,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陇区。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明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