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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8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某、梁某1等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8民初155号原告:黄某,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原告:梁某1,女,1945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国,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2,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彬,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梁某1与被告梁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黄某、梁某1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黄某、梁某1负担。审判长  龙林华审判员  廖国明审判员  杨龙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