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新友与丁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友,丁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9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张新友,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丁玉军,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张新友申请执行丁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亦未自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0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丁玉军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启军审判员 姜朝勇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