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626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男,1984年7月16日,汉族,农民。李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