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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师伟光、师国平等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师伟光,师国平,赵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师伟光,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师国平,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师伟光之父。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岩,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再审申请人师伟光、师国平因与被申请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师伟光再审称:1、原审剥夺其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其偿还金额与事实不符,改判其偿还被申请人21.5万元。3、其不应承担2014年9月18日至今的债务金额利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师国平再审称:1、原审其在未全部知情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2、其不应承担师伟光与赵岩之间债务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赵岩提交意见称:1、原审没有违反法定程序。2、再审申请人应当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师国平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师伟光、师国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立案受理时间是2015年4月14日,2015年4月16日本院送达人员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交师伟光之父师国平,师国平拒绝签名,依法留置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剥夺师伟光的诉讼权利和违反法定程序问题。2014年9月18日师伟光给赵岩出具借条,借赵岩3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后师伟光和师国平归还赵岩50000元,剩余借款300000元未还。师伟光称实际借款为30万元,已归还85000元,剩余借款为215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借条上明确约定有利息,师伟光应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承担利息。借款到期后,师伟光未按期归还借款,师国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未明确担保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师伟光、师国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并无不当。师伟光、师国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师伟光、师国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文革人民陪审员  张福培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