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州和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0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和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志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和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郭风,总经理。上诉人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广东木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的依据并不准确,本案的涉案合同为普通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当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书》虽然约定了发生争议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约定应属无效。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