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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汪映娥3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刑初60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静波,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1997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月20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9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沈青彬,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3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汪映娥,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6)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玲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伙同夏方荣(另案处理)、“老高”(身份情况不详)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疗养院大门西侧巷子内汪映娥、夏方荣夫妇经营的麻将馆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庄家盈利中按比例抽头渔利,利润由股东平分。至被查获时,赌场抽头渔利已达4万余元。汪映娥、夏方荣夫妇负责提供其经营的麻将馆作为赌博场所并对现场进行不定时管理,二人每日从赌场利润中抽取100-200元的场地费;孙静波负责全面管理赌场,包括“抽水”(即从庄家盈利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及水钱的保管、分配等;沈青彬负责打杂等工作,购买麻将牌、组织客源;“老高”负责为赌场内赌客提供借款,供其赌博。2016年5月17日,公安民警在赌场内将孙静波、汪映娥、夏某某、黎某某及易某某、刘某某等12名赌博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当场查获“扳坨子”,麻将牌一副、赌场赌资2900元、赌博人员赌资16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孙静波系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依法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伙同夏方荣(另案处理)、“老高”(身份情况不详)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疗养院大门西侧巷子内汪映娥、夏方荣夫妇经营的麻将馆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庄家盈利中按比例抽头渔利,利润由股东平分。该赌场具体赌博方式为“扳坨子”,即以一副麻将牌(共40张)为赌具,每一盘由一方坐庄,三方坐闲,每方发两张麻将牌,其余参赌人员可以任意押注于四方,赌注最小为10元,上不封顶。四方最终通过比点数大小来确定输赢。该赌场一般于每日中午至次日凌晨组织赌博,至被查获时,赌场抽头渔利已达4万余元。汪映娥、夏方荣夫妇负责提供其经营的麻将馆作为赌博场所并对现场进行不定时管理,二人每日从赌场利润中抽取100-200元的场地费;孙静波负责全面管理赌场,包括“抽水”(即从庄家盈利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及水钱的保管、分配等;沈青彬负责打杂等工作,购买麻将牌、组织客源;“老高”负责为赌场内赌客提供借款,供其赌博。2016年4月,夏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受聘为赌场望风,5月初,黎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受聘在赌场内“抽水”,两人每天领取100-200元工资。2016年5月17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双星小学后门对面将沈青彬抓获;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赌场内将孙静波、汪映娥、夏某某、黎某某及易某某、刘某某等12名赌博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当场查获“扳坨子”麻将牌一副、赌场赌资2900元、赌博人员赌资166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17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双星小学后门对面将沈青彬抓获;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赌场内将孙静波、汪映娥、夏某某、黎某某及易某某、刘某某等12名赌博人员抓获。2、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6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扳坨子”麻将牌一副、赌场赌资2900元、赌博人员赌资1660元。3、证人夏某某、黎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夏某某受聘为赌场望风,5月初,黎某某受聘在赌场内“抽水”,两人每天领取100-200元工资。夏某某、黎某某已被行政处罚。4、易某某、刘某某等12名赌博人员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易某某、刘某某等人于2016年5月17日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疗养院大门西侧巷子内麻将馆内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处罚。5、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前科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孙静波处于假释考验期内。6、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孙静波、沈青彬、汪映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静波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静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二、被告人沈青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三、被告人汪映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四、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赌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长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