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再夺与刘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再夺,刘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991号原告高再夺,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刘锋,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张留克,系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再夺与被告刘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再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再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再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雯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