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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ⅩⅩ1申请执行周ⅩⅩ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ⅩⅩ1,周ⅩⅩ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周ⅩⅩ1,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新安所镇响水河村委会ⅩⅩ村ⅩⅩ号。被执行人周ⅩⅩ2,男,1975年7月11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牛角寨乡新安所村民委员会ⅩⅩ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ⅩⅩ1与被执行人周ⅩⅩ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周ⅩⅩ2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周ⅩⅩ1经济损失人民币78950.65元、案件受理费2407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0997.65元,由被执行人周ⅩⅩ2从2016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周ⅩⅩ110000元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执行费1115元由被执行人周ⅩⅩ2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6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争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