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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立军与黄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六支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军,黄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六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017号原告黄立军,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委托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立,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六支队,住所地宜昌市胜利三路43号。负责人朱建琦,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军与被告黄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六支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立军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立军负担。审判员  刘晓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