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艾山江·艾合旦木与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山江·艾合旦木,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4711号原告:艾山江·艾合旦木,男,1959年8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阿克苏地区技术学院退休职工,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买提·吉力力,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亮,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阿克苏市。原告艾山江·艾合旦木与被告蒋亮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艾山江·艾合旦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851天)欠缴医院的各种税款421911.48元为盼;2.要求判令从缴税起始日至2016年6月20日执行终止日期间将上述赔款应加倍赔偿为盼;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医院经营管理转让合同后,原告将经营权归属自己所有的阿克苏多浪泉医院的管理权转让给被告经营管理。其转让合同期限定为6年半时间。合同签字生效后,从2013年9月1日起将医院的经营权转交给被告管理。被告从2013年9月1日接管至2015年12月30日止,被告整整管理了851天时间。到了2015年12月30日,被告以借”无能力向原告承付医院经营承包费”为由,反复商谈将医院的经营权移交给原告自己经营管理。但2016年6月20日,阿克苏市地税局找原告追缴自2013年9月1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欠缴的税款421911.48元。原告现已替被告垫付,但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税收交费书纳税人名称为阿克苏多浪泉医院,原告以阿克苏多浪泉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艾山江·艾合旦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交纳的地税款是由艾山江·艾合旦木垫付。因此,艾山江·艾合旦木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山江·艾合旦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27元,减半收��计381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喻霞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