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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诉被告李炳伟、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李炳伟,张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3176号原告:王敏。被告:李炳伟。被告:张亚平。原告王敏诉被告李炳伟、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