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诉被告李炳伟、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李炳伟,张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3176号原告:王敏。被告:李炳伟。被告:张亚平。原告王敏诉被告李炳伟、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