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均诉被告夏祥国、宋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均,夏祥国,宋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2民初5361号原告:王德均。被告:夏祥国。被告:宋菊梅原告王德均诉被告夏祥国、宋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均、被告夏祥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菊梅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均诉称,原告与被告夏祥国并不认识,2014年12月通过被告宋菊梅担保要求原告借款1,000,000元给被告夏祥国用于投资开阳县黔晋夏都国际大酒店项目缴纳土地出让挂牌保证金短期周转,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4666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对借款无异议,称双方约定利息前期是4分月息,后期是2分月息,但利息从未支付过。被告宋菊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德均与被告夏祥国通过被告宋菊梅介绍认识。2014年12月,被告夏祥国因投资开阳县黔晋夏都国际大酒店项目缴纳土地出让挂牌保证金短期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被告并出具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王德均现金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每月分红利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被告宋菊梅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德均、被告夏祥国陈述、借条一张、转款凭证(二份)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夏祥国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予以佐证,被告夏祥国也表示认可,本院对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被告宋菊梅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246667元,因原告、被告都认可之前所支付的4%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只能按2%予以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祥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德均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其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从2015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菊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德均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8010元,由被告夏祥国、宋菊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钰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