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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唐尹卫、桂林俊捷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尹卫,桂林俊捷机械有限公司,刘俊立,李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唐尹卫,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俊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63号。被执行人:刘俊立,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李庆芳,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唐尹卫与桂林俊捷机械有限公司、刘俊立、李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此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