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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春亮与代宇、滕凤艳、代春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亮,代宇,滕凤艳,代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亮,男,1998年11月23日,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代宇,男,199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建设乡。被执行人:滕凤艳,女,1975年8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代春利,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亮与被执行人代宇、滕凤艳、代春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82523.54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执行费12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