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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范淑红、梁娜与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淑红,梁娜,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淑红。申请执行人梁娜。被执行人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范淑红、梁娜与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息合计55000元。如未能及时清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900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并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74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