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5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毅与河北祥朋商贸有限公司、吕延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毅,河北祥朋商贸有限公司,吕延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5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毅,男,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祥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友谊路*号万浩枫景*号楼**层**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曹贵雨,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延雷,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成安县吕家庄村人,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上诉人王毅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祥朋商贸有限公司、吕延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