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02民初1480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请求判令1、镇江市置业新村10幢402室(以下简称讼争房屋)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讼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为:2007年12月,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居住的讼争房屋及室内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讼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刘某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1日,原、被告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协议双方自愿离婚。二、无子女。三、双方共同居住的讼争房屋及屋内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拥有壹年居住权,自婚姻机关完成离婚手续之日计。四、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2012年9月,案外人王建梅诉至本院[(2012)京民初字第2146号],要求吴某、刘某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本院审理后,判令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建梅借款本金62万元,驳回王建梅其他诉讼请求。王建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6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王建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3)京执字第1618-1号民事裁定,欲拍卖讼争房屋50%的产权。吴某为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遂裁定中止对讼争房屋的执行。王建梅为此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4)京民初字第1487号],本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刘某对讼争房屋享有50%的产权;准许就刘某享有的讼争房屋产权继续进行执行。吴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镇民终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载明:“吴某、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讼争房产。2005年4月22日,刘某与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向刘某发放贷款125000元等。同日,刘某与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以讼争房产设定抵押,吴某作为产权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2007年12月11日,刘某与吴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讼争房屋及屋内财产全部归吴某所有。2013年6月17日,吴某还清讼争房屋剩余贷款。”据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我院(2014)京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驳回王建梅的诉讼请求。2016年4月18日,原告吴某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2014)京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2015)镇民终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查询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登记离婚时已在离婚协议中对讼争房屋进行了约定处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原告实际使用、占有该房屋且还清了房屋贷款。按照协议约定,讼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会改变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镇江市置业新村10幢402室房屋归原告吴某所有,吴某享有该房100%产权。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某办理镇江市置业新村10幢402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53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6元,合计2141元,由原告吴某、被告刘某各半负担。被告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1070.5元给付原告吴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明张玉人民陪审员 仲 彬人民陪审员 仇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