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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小玉与申东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建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玉,申东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建设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玉,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被执行人申东方,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126号金源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68213189-1。负责人彭剑,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9822147-3。法定代表人赖榆,董事长。张小玉与申东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建设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桂市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申东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建设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小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