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秦国法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国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25号罪犯秦国法(别名秦琪),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枣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国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八千零四十二元五角二分。该犯、同案及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以(2005)鲁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数额改判为,五万二千二百八十四元七角五分。刑期自2005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7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3日止);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9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秦国法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国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秦国法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2015年9月28日被严管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秦国法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被监狱严管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国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