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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垒与邵珠腾、邵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垒,邵珠腾,邵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426号原告:王垒,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邵珠腾,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邵珠民,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垒诉被告邵珠腾、邵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垒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邵珠腾、邵珠民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邵珠腾、邵珠民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垒撤回对被告邵珠腾、邵珠民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申请费1070元,均由王垒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远审 判 员  杨 恒人民陪审员  张同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含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