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垒与邵珠腾、邵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垒,邵珠腾,邵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426号原告:王垒,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邵珠腾,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邵珠民,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垒诉被告邵珠腾、邵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垒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邵珠腾、邵珠民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邵珠腾、邵珠民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垒撤回对被告邵珠腾、邵珠民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申请费1070元,均由王垒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远审 判 员 杨 恒人民陪审员 张同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含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