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玲与赵庆福民间借贷纠纷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玲,吕晓艳,徐翠英,赵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29号申请人:吕玲,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吕晓艳,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徐翠英,女,194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赵庆福,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02134号民事判决书(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406、00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和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庆福发出��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庆福所有的马鞍山庆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太湖路与长山路交汇处欧尚小区的在建商品住宅楼1号楼底层所有的车库和储藏室(该财产审理中已被本案保全)。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