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郝绪荣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75号罪犯郝绪荣(别名郝良良、老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绪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与发现漏罪前因抢劫罪判处有判处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滨中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7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郝绪荣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郝绪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郝绪荣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涉黑类罪犯,漏罪加刑。本院认为,罪犯郝绪荣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系涉黑类罪犯,且系漏罪加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绪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