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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贺敬忠与王永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敬忠,王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贺敬忠,男,1969年12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永香,男,1963年9月13日生。申请人贺敬忠与被执行人王永香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永香支付申请人敬忠工资款15480元。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